消防专项施工方案范文(简述消防施工方案包括的内容)
一、 工程概况
1.1项目简介
工程名称 |
广阳湾通江人才社区(一期)EPC项目 |
工程地址 |
重庆市南岸区-经开区通江新城B标准分区B2-43-1-01地块 |
建设单位 |
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设计单位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监理单位 |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地勘单位 |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
全咨询单位 |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监督部门 |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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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730日历天 |
建设工期 |
610日历天 |
合同造价 |
92065.2970万元 |
总投资 |
307000万元 |
主要功能或用途 |
A区集中式住宅、B区单元式住宅、C区配套商业、D区地下车库。 |
1.2 设计概况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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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m2) |
203281.5㎡ |
占地面积(m2) |
69166.00㎡ |
地下建筑面积(m2) |
61989.88㎡ |
地上建筑面积(m2) |
141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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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层数 |
地上 |
11F/12F |
地下 |
2F |
3 |
建筑层高 |
地上部分层高(m) |
A区标准层 |
3.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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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区标准层 |
2.9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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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区商业 |
4.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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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部分层高(m) |
地下1层 |
5.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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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2层 |
4.8m |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 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四、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五、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 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 元。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六、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四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三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