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有关公司规章制度总则)

分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分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 XXX负责分、子公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子公司设立程序

第四条 公司根据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对某些部门或业务执行分、子公司管理模式的意向及初步设想。

第五条 XXX部按照公司意向和设想组织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拟订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论证。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是否设立分、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决定设立分、子公司的,应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一)确定公司名称;

(二)由XXX组织拟订经营范围,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任(聘)用经营负责人。分、子公司经营负责人按公司干部聘任程序执行;

(四)制定公司章程;

(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须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预设银行帐户,将投资额拨付到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XXX协助新设立的分、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XXX协助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对新成立的分、子公司,由XXX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进行资产界定、人员核定等,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

(二)库存盘点;

(三)核定在册人员状况、工资状况等;

(四)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五)协调处理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对分、子公司管理方式

第十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的总体要求:

(一)分、子公司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独立法人子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要承担给母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各分、子公司要有自己的主导产品或经营项目(在公司指定范围内),且市场前景看好,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各分、子公司应在一切费用自理的原则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五)各分、子公司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分、子公司应按其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但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须报主管公司领导,实行一事一请示、一项一授权的办法。未经授权的一律不准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实行委托经营、分子公司上交利润、投资回报的资产经营管理方式。下发《资产经营任务书》,《资产经营任务书》一般包括:

(一)资产经营任务考核指标;

(二)资产经营模式;

(三)薪酬与奖罚规定;

(四)财务收支与结算;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分、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此计划纳入到公司生产经营预算计划之中,计划考核按公司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主要应包括:

(一)产值计划;

(二)产量计划;

(三)完成订货额计划;

(四)实现销售收入(列明细)计划;

(五)货款回收计划;

(六)完成利润计划。

每年十二月末前,由XXX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平衡,与各分、子公司确定下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公司批准后统一纳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预算计划中,相关经营指标纳入《资产经营任务书》。

第十四条 每季后十日内,各分、子公司须将每季度合同执行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等形成文字资料,由填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XXX。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将财务报告报送XXX,月度财务报告送达时间为报告月份终了后五日内;中期报告送达时间为每年七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报告送达时间为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第十六条 对分、子公司财务方面的其它管理按《分、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分、子公司的检查、审计与经营成果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处每年年末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子公司进行审计,内容如下:

(一)现有资产数量,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二)资产经营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检查财务收支、产品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及审计报告,报送主管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 每年二月末前,XXX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子公司上年度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制订奖罚方案,奖罚方案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分、子公司变更、注销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变化需变更、注销时,由各分、子公司提出申请或XXX提出意见,报主管行政公司领导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需变更、注销时,事先由审计处对其进行审计,并根据公司安排成立清算小组,主管资财公司领导根据清算报告做出批复,分、子公司根据批复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注销的分、子公司由其经营负责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权由公司收回,并到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办理各种手续,直到工商部门下发“注销登记说明书”为止。期间,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母公司和分、子公司的信誉及资产的完整,不允许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分、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再下设分、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如实提供各种信息、资料,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分、子公司的日常绩效考核按对各职能部门的考核方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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