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9.1 一般规定
9.1.1 道路交叉口位置应按城市道路网规划设置。
9.1.2 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和功能、交通流量和流向、地形和地质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9.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设计应安全、有序、畅通,满足道路使用者的需求。
2 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出入口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3 交叉口几何设计应与交通组织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相协调,并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相衔接。
4 交叉口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5 当交叉口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前期工程为后期工程预留条件。
6 改扩建交叉口设计应结合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9.1.4 道路与道路交叉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的规定。
9.2 平面交叉
9.2.1 平面交叉口按交通组织方式可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和环形交叉口;按几何形状可分为十字形、T形、Y形、X形、多叉形、错位及环形交叉。
9.2.2 平面交叉口应根据城市道路的布置、相交道路等级、交通组织等选择合适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次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应采用信号控制交叉口。
2 主干路与支路,支路可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9.2.3 平面交叉口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规模、路网规划、道路等级、设计速度、设计交通量及高峰期间最大阻车长度等确定,满足进出口道总长度要求,且不宜小于150m。
9.2.4 平面交叉口设计范围应包括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进出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以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所围成的区域。
9.2.5 平面交叉口设计内容应包括交叉口范围内的平面与竖向设计、进出口道展宽设计、交通组织、公交、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属设施等。
9.2.6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直行车可取大值,转弯车可取小值。当验算视距三角形时,进口道直行车设计速度应与路段设计速度一致。
9.2.7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圆曲线时,其圆曲线半径宜大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9.2.8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3.0%。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增加。
9.2.9 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保持主要道路的纵坡度不变,次要道路纵坡度宜服从主要道路。
9.2.10 平面交叉口渠化设计应根据设计流量、流向及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分析、交通组织方式等因素,确定进出口车道数布置、展宽段和渐变段长度,划分车道功能,进行信号配时。
9.2.11 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并应保证候车乘客的安全,方便乘客换乘、过街,减少对横向道路右转车辆的影响。
9.2.12 平面交叉口均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并应与交叉口的几何特征、人流车流、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方式。当人行横道穿越机动车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6m时,应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地面快速路上的过街设施必须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9.3 立体交叉
9.3.1 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与所有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 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当交通量较大,对平面交叉采取改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宜设置立体交叉,并应妥善解决设置立体交叉后对邻近平面交叉口的影响。
9.3.2 立体交叉根据相交道路等级、交通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可分为枢纽立交、一般立交和分离式立交。立交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采用枢纽立交。
2 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应采用一般立交。
3 快速路与次干路相交,应采用分离式立交。
4 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设置立体交叉时,宜采用一般立交。
9.3.3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应满足上游立交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至下游立交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且应满足设置交通标志的距离要求;市区范围立交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5km。
9.3.4 立体交叉设计范围应包括相交道路中线交点至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的起终点间道路所围成的空间。
9.3.5 立体交叉设计内容应包括立交范围内主路、匝道和进出口、变速车道、集散车道、辅助车道以及立交范围内的辅路、公交、非机动车、人行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9.3.6 立交范围的设计速度应根据主路设计速度、立交等级和匝道形式确定。主路应采用相应道路等级的设计速度,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平面交叉部分宜采用平面交叉口的设计速度。
9.3.7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的平纵线形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主路分流鼻端之前的识别视距不应小于1. 25倍的主路停车视距;匝道汇流鼻端前应满足通视三角区和匝道停车视距的要求。
9.3.8 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9.3.9 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应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当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9.3.10 立交匝道分、合流处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增减不得多于一条;当不平衡时,应增设辅助车道。
9.3.11 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域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
9.3.12 立交区域的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应结合公交线网规划和车站设置,与路段一体进行综合设计。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快速路主路时,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并应设置变速车道。
9.3.13 立交区域的非机动车及人行系统应保证连续性和有效宽度,应与周围相关非机动车和人行系统连通,并应减少绕行距离、多次上下及与机动车系统的交叉。
9.3.14 立交区域的行人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