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哪种(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程序、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分)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2 术语
2.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 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员工等举报的事故隐患。
3 管理职责
3.1按照“领导有分工、各级有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的安全管理网络总体要求,各级分管领导和各级职能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生产车间(分厂)、班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3各级责任单位(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参与隐患原因调查与处理,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有效实施。
3.4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或安监意见书。隐患整改通知或安监意见书均应注明对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建议、整改期限;同时跟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3.5分管安全环保的领导负责隐患排查与整改措施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3.6 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对股份公司综合性大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它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令,并监督责任单位实施整改。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4.1 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4.1.1管理制度上的缺项和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4.1.2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1.3重大危险源的建档及监控情况。
4.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情况
4.1.5 “三级危险点”的检查落实情况。
4.1.6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资质条件。
4.1.7新、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4.1.8产品取样检验、测试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4.1.9报废危险品销毁的安全管理情况。
4.1.10生产工艺符合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性情况。
4.2 人的不安全行为
4.2.1生产过程中的“四超”、“ 三违”行为。
4.2.2员工思想的稳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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