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有哪些(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
--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
编者按: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规定》明确规定了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目的、性质、依据和适用范围,以指导和规范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新规定将于2012年7月1日生效,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13日发布的《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监督检查程序》将同时废止。本规则主要内容发布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维护、日常维护、使用和检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提高检查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的有效实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护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
前款所称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生产(包括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下同)和使用者,以及从事监管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检查和定期检查,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根据本规定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护进行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本细则所称定期检查,是指检查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使用中的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进行定期检查。
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指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验证性检查,以执行相关法律和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相关工作质量,确保并独立确认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安全。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态的综合判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职责、独立确定设备安全的工作质量的判断。
第四条扶梯、移动人行道的生产、检验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特殊情况,影响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安装的施工单位,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改造或重大维修,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后、开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踏勘等准备工作)向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查;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使用者应当在安全检查标志上标明的下一次检查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查机构申请定期检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涉及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施工的机房、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转向站等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确认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包括零部件、安全防护装置等)的制造质量,并做好记录。电梯和移动人行道的施工必须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
施工单位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的质量,如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的有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的质量负责,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
第七条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安排有关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年度自检记录或报告也必须提交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检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查,在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自动扶梯和活动人行道的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查;
(2) 对于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改造和大修,应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大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其他项目应按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检查;
(3) 对于使用中的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应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每年定期检查一次附件C所列项目;
(4) 对于在一个检查周期内收到三次(含三次)以上实名故障报告,且确认存在上述故障影响扶梯和移动人行道运行安全的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提前要求维修单位进行年度自检和定期检查;
(5) 因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造成的事故影响其安全和技术性能的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以及停用超过1年的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在重新使用前,应根据本条第(3)项进行检查。但是,如果对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进行改造或进行重大维护,则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检查项目分为A、B、C三类。各种检查程序如下:
(1) 对于a类项目,检验机构应对按照附件a相应规定提供的文件和数据进行审查,检验这些项目,并将其与自检记录或报告中相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比较,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判断项目的检验结论;未经检验机构审查检查,或审查检查结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 对于B类项目,检验机构应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和数据进行审查,检验该类项目,并与自检结果进行比较,并按照第20条的规定判断该项目的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