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自查情况报告(认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标准)
行为解析
规范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的设定和发放,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实践中,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往往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进行,表现形式繁多。比如,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或者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现实中,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往往是由机关、单位等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相应处分,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则不应当给
予处分。
行为认定
本政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二)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如果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则不能按该行为定性处理。(三)客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四)客观方面。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违规设定薪酬,即违反相关规定,自己给自己或者他人确定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管理的规定,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方式,自行确定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造成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二是违反相关规定,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物质性奖励,如发放购房补助、加班费、误餐补贴、项目奖励、股权激励等。
典型案例
Y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马某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决定向包括马某在内的78人超额发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共计46万余元。此事由安全环保处工作人员奚某经办,安全环保处处长王某、财务投资部部长程某审核,马某审批发放。
【分析点评】
花样百出、巧立名目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看似关心爱护干部职工,是“贴心”之举,实则是纪律意识淡薄,没有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不仅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与全面从严治党格格不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正风肃纪重拳出击,从中央到地方,划红线、立规矩,明确规定哪些津贴补贴或奖金福利可以发,哪些不可以发,公然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然而,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别领导干部却想方设法另辟蹊径,有的为争取群众手中的选票,在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中得到好成绩,到处慷公家之慨,迎下属之好;有的侥幸心理作祟,认为“钱不多、事不大”,不会被人发现,在小圈子里送“温暖”;有的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戴上“民主决议”的面具,以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由,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助、奖金……如本案中马某,以集体决策的名义,给包括自己在内的78人超额发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归根到底是领导干部权力的任性,把“贴心”当成了自己违法破纪的借口。一些公职人员认为,为干部职工发放一点额外津贴、补贴和福利,看起来是小事一桩,发现了一退了之,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违规滥发津贴和公款、公权密切相关,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因此,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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