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中的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对于法律文本的含义、适用、解释等方面进行明确说明,作为司法实践中判决、裁决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关于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使用某一格式、标准文本,将具体交易相关事项填入其中,形成合同的一种方式。与非格式合同不同的是,格式合同的文本内容是依据事先设计好的模板固定的,一般由服务提供方或卖方对模板进行设计、编制。格式合同可在交易过程中提高效率和通用性,但也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等不当条款的问题。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应当自行阅读、理解相关条款内容。若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修改不当条款,应当进行协商和调和。若调和失败,则应当按照实际意思原则解释合同。在合同条款中,出现类似“本公司有权修改本协议”的类似条款,但未就具体修改程序及内容、条件订明的,应予无效。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格式合同中,禁止使用过于苛刻、不合理、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若有争议,应当采取具体内容与一般词语的解释原则等进行解释。对于格式合同的识别,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依据当事人主张、合同文本、双方交易历史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在民法典中的司法解释中,格式合同的规定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业交易的合法性进行的重要法律规定。各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认真阅读格式合同条款,并合理、公正地协商,避免因霸王条款等不当条款的存在而产生纠纷。1681821450-bd47b003d4a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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