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及驻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大同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大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各组成机构、工作机构、驻区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使用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三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不得从事行政审批、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执法办案、档案管理、涉密岗位等上级规定的限制性岗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事项,不实行劳务派遣。
第四条 劳动派遣人员坚持“合法用工、按需设岗、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协调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工资、保险等费用的核拨、发放工作。
第五条 除具有专业技术、专业技能等特殊需求的岗位外,经批准新增加的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年龄不得超过 35 周岁。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尽量减少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或在职人员减少且暂时无法补充到位,可按规定流程申请增加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 新增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未经管委会批准,用工单位不得擅自新增劳务派遣人员。具体申报核准程序为:
(一)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使用人员数量、岗位职责、资格条件、使用期限、经费标准等事项,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聘用流程: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会同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制定《招聘方案》,报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开展招聘工作。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会同用工单位按照《招聘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做好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三)备案。用工单位将拟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报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内容;
(四)使用。用工单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承担协议规定的有限责任;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拟使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满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使用。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打卡考勤等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强化劳务派遣人员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由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协调用工单位、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统筹安排。考核基本要求是,用工单位协调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暂扣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基本工资一定比例(或每月工资300元),作为考核绩效工资;用工单位于第二年年初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抄送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与考核绩效工资返还挂钩。同时,用工单位抄报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给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作为续用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关心关爱劳务派遣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应进行核减:
(一)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工作任务已完成且没有新增工作任务的;
(二)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的;
(三)使用期内的劳动派遣人员严重失职,服务企业意识差,对大同经开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
(五)劳务派遣人员主动辞职的。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核减劳务派遣人员应报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备案,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派遣期满后是否继续使用或终止使用,或在合同期未满终止使用的,均须提前40天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对于满足续用要求的人员,经区管委会领导同意后,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依照用工单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均按协议约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向区管委会提出。
第十五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病假、探亲假等带薪假期。休假标准按照国家和大同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七条 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要加强日常监督。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要严格遵照本办法,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吃空饷”行为。若一经查实“吃空饷”行为,将对“吃空饷”者、用工单位和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核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八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不履行约定义务、弄虚作假、不守信用、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约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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