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哪种(储罐安全设计运行规范详解)

当前,正值我厂罐区隐患治理治理关键时期,笔者经常因未吃透标准、规范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审查上捉襟见肘,倍感专业知识不足。同时,在内审、外审和政府各级检查时,不同的人对是否执行或执行那个标准存有不同看法,导致库区隐患治理中存在标准不高、未一次性治理等问题,会出现治理后再投资治理等问题;为便于对照标准、规范排查隐患,给隐患治理方案提供快速的条文比对借鉴,为决策提供参考,提升隐患治理水平,针对储运车间主要储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和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笔者梳理、摘录了“中国石油”2010年8月发布执行的《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431-20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5年5月1日实施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2009年7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4年6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1年6月1日实施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2015年8月1日实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规范标准中有关储运车间的主要条款,供罐区有关人员参考,未尽之处,以相关规范标准具体条款为准。1679470392-4ad34e689fdaacb

1、适用范围

根据《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0年版)总则中规定: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库的建设,统一设计标准、统一视觉形象、统一设备材料选型、统一标识标牌、做到“标准化设计、集约化采购、模块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油库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和工程投资,特制定本标准。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下文中未指明出处,均为本规范规定)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工程防渗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与填埋工程以及长输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根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地上液体储罐区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防火墙的设计。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根据《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装置、储罐区、站台、码头等设备、设施的静电防护。

2、基本规定

2.1石油库等级划分

石油库划分为6个等级,较以往规范增加了“特级”等级,见表1:

表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TV(m3)

特级

1200000≤TV≤3600000

一级

100000≤TV<1200000

二级

30000≤TV<100000

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从上表可见,储运车间现有34.4万方在用库容为一级石油库。

2.2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6个等级,见表2:

表2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特征或液体闪点Ft(℃)

A

15℃时的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Ft<28

A

28≤Ft<45

B

45≤Ft<60

A

60≤Ft<120

B

Ft>120

2.3石油库内建筑物耐火等级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见表3:

表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构)筑物

液体类别

耐火等级

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阀门室、消防泵房

二级

2

化验室、计量间、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储罐支座(架)

二级

3

铁路罐车装卸栈桥及罩棚、汽车罐车装卸站台及罩棚

三级

3、库址选择

3.1石油库内设施与库外较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石油库与库外大型建筑或企业的安全距离见表4:

表4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序号

石油库设施名称

石油库等级

库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工矿企业

工业企业铁路线

道路

1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

60

35

25

2

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其它甲B、乙类液体设施

45

26

20

3

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

30

18

18

3.2储罐区、装运设施与架空线缆的安全距离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库外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4、库区布置

4.1石油库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总平面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具体见表5:

表5 石油库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布置

序号

分区

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1

储罐区

储罐组、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变配电间、现场机柜间等

2

装卸区

铁路装卸区

铁路栈桥、泵站、零位罐、变配电间、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

公路装卸区

泵站、变配电间、汽车装卸设施、控制室、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

3

辅助作业区

消防泵房、变配电间、库房、化验室、计算室、柴油发电机间等

4

行政管理区

办公用房、控制室、倒班宿舍、浴室、食堂等

4.2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序号

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泵房

公路装卸设施

铁路装卸设施

消防泵房

露天变压器

变配电间

中控室

库区围墙

1

浮顶罐

V>5000

15

20/15

20/15

26

25

25

38

11

2

V≤5000

11

15/11

15/11

23

19

19

30

7.5

3

固定顶罐

V>5000

20

25/20

25/20

35

32

32

50

15

4

V≤5000

15

20/15

20/15

30

25

25

40

10

5

泵房

甲B、乙类

12

15/15

8/8

30

15

15

30

10

6

公路装卸设施

15/15

15/11

15/15

20/15

15/11

30/23

15/11

7

铁路装卸设施

8/8

15/11

15/15

20/15

15/11

30/23

15/11

注:上表中防火距离只针对甲B、乙类液体,两个数据者前为甲B液体后为乙类液体。

4.3储罐间的防火距离

4.3.1相邻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相邻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4.3.2同一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同一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4.4其他总平面布置要求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对泵站做出以下规定:甲、乙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4.5库区道路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6.7条规定: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4.6.8条规定: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6库区竖向布置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4.7石油库围墙设置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4.8石油库绿化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5、储罐区

5.1储罐设置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罐或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2条规定: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第6.2.24条规定: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5.2储罐布置

甲B、乙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5.3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万方;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万方;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万方;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万方。

5.4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万方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千方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单罐容量小于1千方时,可不限储罐数量。地上储罐组内,储罐不应超高2排。

5.5储罐基础及罐组内相邻储罐间防火距离及防渗

5.5.1储罐基础及罐组内相邻储罐间防火距离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边设计地坪0.5m及以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间的防火距离见表7:

表7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液体类别

固定顶单罐容量,m3

外浮顶、内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1000

>1000

≥5000

甲B、乙类

0.75D

0.6D

0.4D

0.8m

注: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

5.5.2储罐基础及罐组内地面防渗要求

5.5.2.1储罐基础防渗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中5.3.2条规定:环墙式罐基础的防渗层采用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的厚度不宜小于1.5mm;膜上、膜下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可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膜下保护层也可采用不含尖锐颗粒的砂层,砂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铺设应由中心坡向四周,坡度不宜小于1.5%。第5.3.3条规定:罐基础环墙周边泄漏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

5.5.2.2罐组内地面防渗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中5.2条规定:罐组内地面防渗层可采用黏土、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若采用黏土防渗层,其顶面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砂石层。混凝土防渗层可采用抗渗钢纤维混凝土、抗渗合成纤维混凝土、抗渗钢筋混凝土和抗渗素混凝土;混凝土防渗层应设置缩缝和胀缝,缩缝和胀缝的形式、间距、缝宽、深度、嵌缝密封材料、背衬材料应符合本标准中5.2.5~5.2.7条相关规定,此外5.2.8条还对混凝土防渗层在墙、柱、基础交接处应设衔接缝的缝宽、深度、嵌缝密封材料、背衬材料进行了规定;5.2.9条规定嵌缝密封料宜采用道路用硅酮密封胶等耐候型密封材料,嵌缝板宜采用闭孔型聚乙烯泡沫塑料板或纤维板,背衬材料宜采用闭孔膨胀聚乙烯、聚氯乙烯或弹性聚丙烯泡沫棒,泡沫棒直径不应小于缝宽的1.25倍。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防渗层膜厚度不宜小于1.5mm,埋深不宜小于300mm;膜上、膜下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可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膜下保护层也可采用不含尖锐颗粒的砂层,砂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膜上保护层以上应设置砂石层,厚度不宜小于200mm;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应坡向盲沟或排水沟,盲沟内的排水材料宜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包覆的卵石或碎石等渗透性较好的材料,也可采用长丝无纺土工布包裹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穿孔排水管。钠基膨润土防水毯防渗层的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宜选用针刺覆膜法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由下到上依次为地基、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砂石层和混凝土层,其中砂石垫层厚度不宜小于300mm,混凝土层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厚度宜为100mm。

5.6储罐附件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罐应装呼吸阀,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7.1.7条规定:油罐宜设置下部采样器。第8.5条规定:油罐底部排水管应设双阀;油罐量油孔宜单独设置,在量油孔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工具做接地用;内浮顶油罐宜设置罐内进油扩散管;内浮顶油罐应在罐顶边缘设环向通气孔。

5.7防火堤

5.7.1防火堤设置要求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0.8m。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2条规定: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第3.1.4条规定: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第3.1.5条规定:防火堤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且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第3.1.7条规定: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第3.1.8条规定: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第3.2.8条规定: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宜为0.5%;当油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第3.2.9条规定: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第4.2.8条规定:砖、砌块防火堤堤顶应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7条规定:立式储罐防火堤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文中规定:可燃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5.7.2防火堤防渗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中5.3.6条规定:防火堤宜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防火堤的变形缝应设置不锈钢板止水带,厚度不应小于2.0mm;防火堤变形缝内应设置嵌缝板、背衬材料和嵌缝密封材料。

6、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泵站宜采用地上式,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盒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8.4条规定: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类泵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道接头,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第8.8.2条规定: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7、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7.4条规定:成品油库应配套建设油品密闭装卸系统,密闭系统的油气泄漏量最高限值≤10g/m3。

7.1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平直线;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1m/s;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罐车装卸栈桥;罐车装卸线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m~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罐车装卸线桥面边缘与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距离在轨面3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2m,3m以上时不应小于1.85m;在保证装卸液体质量的情况下,性质相近的液体可共享鹤管,但航空油料的鹤管应专管专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4.4条规定: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第4.4.5条规定:当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挡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第6.4.1条规定: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在距离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2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B、乙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灌装棚应为单层通过式建筑,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且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 m/s;应改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条规定: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8、工艺及热力管道

8.1库内管道

8.1.1管道地上敷设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第7.1.5 条规定:油品管道泄压接口,对内浮顶油罐可沿罐壁设∩型管后接入油罐的进出油接管上,对拱顶罐可从罐顶接入罐下部,使油品沿罐壁缓慢下流入罐内,不使油品产生滴落或喷射。第7.3条规定:库内工艺管道宜采用地上低管墩(架)敷设,主管带应以3%的坡度坡向泵组,工艺管道应设置放气、排空、安全泄压等措施,工艺管道不常用的放气、排空口应采用法兰盖封堵;工艺管线带的阀门操作平台、梯子踏步宜选用钢格栅;阀门操作平台上的防护栏杆宜在平台一侧设置;在主要工艺管道上宜设管道压力自动监测仪表,将压力信号远传至中心控制室,达到高、低压力超限报警。

8.1.2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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