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物业及用途
一.1 甲方将坐落于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一.2 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该商铺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铺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商铺。
一.3 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二.1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交付
三.1 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三.2 乙方应于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铺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1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元)。
四.2 双方协商一致, 交租一次,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元),应于公历月初(15日内)交纳。
四.3 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四.4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时预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为 个月租金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
四.5 乙方使用该商铺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政府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等费用中需甲方代收代交的,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费用交给甲方,非甲方代收的,按有关收费单位要求时间交付,乙方拒交或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逾期交付租金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五.1 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
五.2 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保证金在 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 装修和改建
六.1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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