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哪里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
(二)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八)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进行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九)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上报、记录、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据此,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组织和管理。